在境外园区开超市提供便利,男子因涉嫌诈骗及偷越国境获刑41个月

分类法律法规
事件时间2019年至2020年
地点境外某国
来源柬媒在线
发布时间2026/04/18 14:35
详情描述
2019年至2020年期间,曹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,多次通过乘摩托车、皮划艇及徒步翻越等方式,往返于中国与境外某国边境,多次偷越国(边)境。
曹某在明知境外某园区存在电信诈骗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,仍与园区运营方签订协议,通过缴纳租金和管理费,在园区内开设超市。曹某在经营期间,除向园区内的犯罪分子售卖食品和日用品外,还提供现金兑换服务。经查,该园区内发生的针对中国公民的违法犯罪活动频繁,仅其中一个犯罪团伙的涉案金额就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。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曹某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敲诈勒索犯罪提供物资和资金帮助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。同时,曹某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偷越国(边)境罪。
法院最终决定对曹某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41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。
📋 简要摘要 ▸
曹某在明知境外园区存在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,仍通过偷越国境进入园区开设超市并提供现金兑换服务。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及偷越国(边)境罪,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1个月。此案警示,为犯罪团伙提供后勤保障同样属于共同犯罪,切勿抱有侥幸心理。
📋 完整原文 ▸
**在园区开超市,获刑41个月!**
“我不直接骗人,就算不犯法。”
曹某正是这么想的,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。
2019年至2020年期间,曹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境手续情况下,多次结伙在某省边境,采用乘摩托车、皮划艇、徒步翻越等方式偷越国(边)境,往返于我国与境外某国。
在明知当地某园区存在电信诈骗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情况下,曹某仍与园区运营方签订协议,按月缴纳高额租金和管理费,在园区内开设超市,向犯罪分子售卖食品、日用品,同时提供现金兑换服务。
经查,曹某超市经营期间,该园区发生多起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的违法犯罪,仅其中一个团伙的涉案金额就高达2000余万元。
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,曹某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、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帮助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;同时,曹某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情节严重,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(边)境罪。
最终,法院对曹某数罪并罚,判决有期徒刑41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。
**开超市、打份工
咋和国家安全有关系?**
首先,以境外偷渡点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不仅直接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更对我国的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造成直接侵害;而偷越国境的行为,直接破坏了国家的边境管理秩序,为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滋生的空间。两者均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。
其次,明知他人实施犯罪,仍提供物资、资金、场所等帮助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无论是直接参与犯罪实施、担任管理职务,还是为犯罪团伙提供后勤,都是犯罪活动得以持续实施的重要环节,都将受到刑事处罚,不存在“没有直接骗人不违法”的例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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